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起重吊带摆放标准(起重吊带规格型号标准)

发布于:2021-09-19 作者:网友转载
起重吊带摆放标准(起重吊带规格型号标准)

1 适用范围

本制度使用于公司各类用于起吊重物的吊具和所具。包括:钢丝绳索、普通麻绳与白棕绳索、尼龙绳索、链条、抓斗、夹持吊具、单肢吊索以及多肢吊索的管理。

2 吊索具的采购与自制

2.1 购置吊具与索具时,必须购买已取得安全认可厂家的合格产品。

2.2 自制吊具与索具制造部门应对外购件、零部件、吊具的金属结构等质量全面负责。其它技术指标应不低于有关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的规定。

2.3 对于自制、改造的额定超重起重量在500kg以上的吊具(不含吊索),应将设计图纸、计算书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和依据的标准、质量保证措施,报公司制造部和技安环保部审批。

3 吊索具的使用及管理

3.1 公司各相关单位应建立吊索具管理办法或规定,吊索具应有若干个点位集中上架存放,有专人管理和维护保养,存放点有选用规格与对应载荷的标签(标牌),主要使用人员应熟悉并正确选用,报废或不合格的吊索具不许在现场堆放或使用。

3.2 使用者应熟知各类吊索具及其端部配件的本身性能、使用注意事项、报废标准。

3.3 所选用的吊索具应与被吊工件的外形特点及具体要求相适应,在不具备使用条件的情况下,决不能对付使用。

3.4 作业前,应对吊索具及其配件进行检查,确认完好,方可使用。

3.5 吊挂前,应正确选择索点;提升前,应确认捆绑是否牢固。

3.6 吊具及配件不能超过其额定起重量,吊索不得超过其相应吊挂状态下的最大工作载荷。

3.7 作业中应防止损坏吊索具及配件,必要时在棱角处应加护角防护。

3.8 使用完毕的吊索具必须及时放回存放点,不得随意放置或直接置于起重设备的吊钩上。

4 吊索具的选用要点

4.1 钢丝绳编接或卡接。选用钢丝绳时,单根绳承载拉力,可按S(牛顿)=100·d2经验公式计算(其中:d为钢丝绳直径,单位为毫米)。编接的长度应>15倍的绳径且≥300mm,连接强度≥抗拉强度的75%,卡接绳卡间距应≥6倍的绳径,压板应在主绳侧,绳径7~18mm的绳卡为3个,19~27mm的绳卡为4个,28~37mm的绳卡为5个。

4.2 普通麻绳与白棕绳。常用于重量较轻的物件捆绑和吊运。普通麻绳允许拉力P=5d2(N),d为绳径;白棕绳P=7d2(N)。使用时不许超载,有断股、割伤、磨损严重应报废。

4.3 尼龙绳。有柔软质轻、耐腐蚀且强度高等优点。尼龙绳允许拉力P=20d2(N)。吊运时应远离火源,防止暴晒,棱角物体应垫好。其收缩性大,应防止断裂后回抽伤人。

4.4 链条。链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报废:裂纹;塑性变形,伸长达原长度的5%;链环直径磨损达原直径的10%。

4.5 其它吊索具。吊具可参照吊钩和链条的报废标准,重点检查有无裂纹、塑性变形和磨损超标。索具重点检查磨损或腐蚀、严重变形、断股或断丝超标等。

5 吊索具检查

5.1 使用单位,对新购置、自制或修复的吊具、索具在使用前,应由专职人员按本制度相应条款要求进行检查,确定能否投入使用。使用单位对投入使用的吊索具应建立台帐,进行编号管理。

5.2 日常使用人员对吊具、索具进行经常性(含使用前、使用间歇时间)目视检查,当发现有影响安全使用性能的缺陷时,应停止使用,并按定期检查要求进行检查。

5.3 使用单位每月进行一次定期检查。使用单位应指定专职人员,按吊具与索具安全技术要求,对其做出安全评价,并做好检查记录。

5.4 制造部每半年进行一次定期检查。按吊具与索具安全技术要求,利用检测仪器进行全面检查,对其做出安全评价。检验记录作为继续检查、维修或报废的依据。

6 经常性检查与定期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

6.1 标记有无丢失、损坏或因污损使其内容辨认鉴别不清;

6.2 螺栓、螺母等紧固件有无松动;

6.3 金属结构主要受力构件磨损、腐蚀、裂纹(含焊缝)、塑性变形等异常情况;

6.4 主要零部件,如吊钩(含直柄吊钩螺母防松装置)、吊耳(耳轴)、卷筒、钢丝绳及绳端固定连接、夹持吊具钳臂(含爪、吊牙)、开式齿轮、滚子链等磨损、腐蚀、塑性变形、裂纹等异常情况;

6.5 吊索(含吊具)的链环、钢丝绳(含纤维、吊带及索眼端部固定连接)及端部配件的磨损、腐蚀、塑性变形、裂纹、断丝、烧熔、纤维制品的烧焦、老化等;

6.6 定期检查时,需要用磁粉、渗透等方法探伤检查裂纹的主要零部件:

  a.吊钩(含直柄吊钩尾部的退刀槽);

  b.吊液态金属吊钩横梁的吊耳、板钩心轴;

  c.盛钢(铁)桶耳轴(含焊缝);

  d.集装箱吊具转锁,搭钩;

  e.根据使用寿命,需要探伤检查判断是否已产生裂纹的零部件。


6.7 其它与安全有关的内容。

7 贮存与维修

7.1 贮存

  吊具与索具闲置时,应有相应的保护贮存措施,不得受锈蚀、腐蚀或潮湿、高温等有害影响。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:

  a.易锈蚀的机械部件,如活塞杆外露部分,应涂上黄甘油再用碎布等物品包好;

  b.回转、摇动部位的轴承、销轴应注满润滑脂;

  c.吊链、钢丝绳吊索应清洗、干燥后再擦上油脂;

  d.纤维制品吊索应存放在远离热源、通风干燥、无腐蚀性化学物品场所;

  e.重物不得压在吊具与索具上;

  f.不得受横向载荷作用的吊具,当直接着地放置会产生横向载荷或变形时,应放置在专用吊具框架上;

  g.抓斗应呈开口状态,爪子或刃口与地面接触处应垫上橡胶板或方木料。

7.2 维修

7.2.1 维修工作应由专业人员承担。

7.2.2 维修更换的零部件须保持原零部件的技术性能。

7.2.3 吊具处于工作状态时,不应进行保养、维修或人工润滑。

7.2.4 维修时,一般应将吊具从起重机械上卸下,因条件限制不能卸下时,应采取下列保护措施:

  a.应有可靠的保护措施或设置监护人员;

  b.将所有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;

  c.切断主电源,并挂有(不得送电)明显标牌或设专人守护。

8 吊索具的报废

使用单位的吊索具由单位专职管理人员提出报废申请,报制造部管理人员审批后,将报废吊索具及审批表一同移交物资配套部,由物资配套部统一回收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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